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日前,合肥市司法局公布关于修改《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增加编制土地储备
三年滚动计划要求
(资料图)
根据土地储备调研成果,要求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新增项目,由辖区政府负责开展可行性论证。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增加年度城市更新(含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规模。
主要修改内容涉及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增加一款“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新增项目,由辖区政府负责开展可行性论证”。
土储中心不再接受
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收购申请
此次修改将调整申请模式,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不再接受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收购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辖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土地收购申请,市辖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可根据需要按批次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收购储备手续。
市辖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在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收购储备申请时,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测算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提出初步确定的土地收购成本。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权利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测绘和初审,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查结果。纳入收购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加强规划管理。所在的单元规划或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不纳入收购储备。
收购补偿标准有变动
调整存量用地收购补偿标准。收购补偿费用为出让时的成交价格考虑剩余出让年限修正因素的评估备案价格及合法建筑物重置评估备案价之和。收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房屋评估备案价格之和确定。现状土地及房屋用途、权属性质等均以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为准。
土地补偿费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为出让时的成交价格考虑剩余出让年限修正因素的评估备案价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为参照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时的市场评估备案价扣减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的剩余价款。
房屋补偿费用,为合法建筑物重置评估备案价。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收购城市更新项目、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项目土地,按照有关政策确定补偿费用。”
【参与方式】
7月27日之前,公众可通过三种方式提意见:
1.信函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
2.电子邮件发送至:hfsfjlfc@163.com
3.直接在合肥市司法局网站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模块留言
阅读原文↓↓
附件1.关于《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
附件2.关于修改《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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