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一、法律知识:
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情结合:
1、某男在与某女婚姻存续期间,未取得某女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属于无权处分,第三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某女的合法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第三人无合法依据取得某男赠与的款项,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2、某男与某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也即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银行账户内的财产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某男送给小三的财产,妻子是享有所有权的,属于不当得利。
三、处理办法:
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以第三人为被告的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诉请法院判决第三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款项。
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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