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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广电·大象新闻记者 田林 通讯员 危小禁 张少华
“去取钱时,我也知道这不是网络诈骗的钱就是网络赌博、偷税漏税的钱。但我想着,不管他们是怎么得来的钱,我又没参与,就只是帮忙从银行取出来,怎么也处罚不到我。”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被提讯时说出了自己帮助取现时的心理活动。
据了解,找人“帮忙取钱”,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分子们利用他人银行卡进行多次收款、转账,从而隐瞒犯罪所得、逃避追查的一种手段。“取现人”在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并帮助取现、转账,获取所谓“取现提成”的同时,已经被不法分子利用,沦为犯罪的工具,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此,周口检察院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更不要帮助违法犯罪活动取现,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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